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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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林宇新高进文茆怀海

林宇新

林宇新,年4月出生,福建厦门人,法医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现任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专职副书记、主任科员。从事法医工作10年,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近年来先后被评为江苏省检察机关优秀鉴定人、江苏省检察机关鉴定人岗位练兵标兵,入选江苏省检察机关专门人才、江苏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成员、全市检察机关百人计划成员,荣立个人三等功4次、嘉奖1次,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

诈病,是指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假装或伪装患有某种疾病⑴。监狱是特殊的部门,具有强烈的封闭性和惩罚性的刑罚执行机关,服刑人员诈病往往是为了逃避刑罚惩罚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扰乱了监狱的改造秩序。因此既要重视服刑人员病情,正确识别、严厉打击,又不能误诊造成冤案,错误的处理和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本文介绍两例服刑人员伪装瘫痪(诈瘫)鉴别及处理,以其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借鉴及参考。

一、案情介绍

案例1

邹某,男,38岁,江苏省某监狱在押罪犯,年参加监区基建工作,劳动强度较大,后感觉膝关节疼痛,走路不便,经医院检查未发现病因;年9月突然声称“无法”行走、便一直卧床不起。邹某当年12月份即将刑满释放,多次以自己工伤为由向监狱提出进行伤残鉴定,并向监狱提出经济赔偿及解决家属低保等要求,部分病犯也跟着模仿,纷纷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在监区及其他病犯当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案例2

黄某,男,24岁,因抢劫罪在江苏省某监狱服刑。入狱前曾因跌倒致左髌骨骨折,左内踝骨折。入狱后患有多种疾病,经诊断为:甲减、垂体瘤、双侧股骨头坏死等疾病,年8月突然声称称双下肢不能动,大小便失禁。目前该犯人长期卧床,饮食靠肠外营养液支持。其自述曾遭狱警脚踢腰部、臀部及对讲机击打头部等,认为病情是由他人殴打造成的。

二、办案过程及审查意见

案例1

经与该监狱及驻监狱检察室,在详细了解邹某近期表现及改造情况,审阅送检病历材料及影像学片后认为邹某存在夸大病情可能,“诈瘫”可能性较大,为慎重起见,医院三名权威专家联合对罪犯邹某进行会检。经对患者病史询问,详细的体格检查、审阅病历材料及影像学资料,综合分析认为:邹某无明确外伤史,体格检查未发现半月板损伤的明确体征,影像学检查示:半月板退变、二分髌骨(先天性);目前诊断为:双侧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以髌股关节为主;二分髌骨(先天性)。目前患者不存在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等,双下肢关节活动度、肌力、肌张力均正常,应不影响平地走路,上下楼梯及下蹲可能存在轻度膝部不适,其目前表现(卧床、不能行走)与实际检查不相符合。

案例2

在与该监狱及驻监狱检察室详细了解黄某近期表现及改造情况,该犯人说谎成性,描述症状夸张多变,表演性强。考虑该犯人病情比较复杂,涉及疾病较多,专门邀请骨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及心理科等医学专家对黄某的病情进行联合会检,经详细询问病史、详细的体格检查,并审阅该犯人病历及影像学片,综合分析认为:

1、患者自述曾遭他人脚踢腰部、臀部及对讲机击打头部等,伤后无原发性意识障碍,目前头皮无外伤后遗留瘢痕,多次复查MR未发现脑软化灶、脑积水等,神经系统检查、脑脊液检查及肌电图检查等无明显异常,目前患者未发现神经系统损害的客观证据;

2、患者甲状腺功能减退,可导致腹胀、心包积液、胃肠道症状、垂体反应性增生等表现,上述疾病与患者自述外伤方式无因果关系;

3、目前患者存在双侧股骨头坏死。既往骨盆骨折、髌骨骨折、内踝骨折均已愈合。双膝关节僵硬,活动范围30°。双踝关节僵硬,轻度足下垂,双下肢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目前骨科已有疾病及既往病史不会导致其长期卧床不能行走,其膝关节、踝关节僵硬考虑为长期卧床所致。目前无外伤所致的双下肢不完全瘫痪的影像学依据,双侧股骨头坏死与患者自述外伤方式无因果关系;

4、其临床表现、体格检查及多次影像学资料均不支持肠梗阻,考虑为肠腔积气,与长期卧床有关,且近期胃肠造影提示肠腔通畅,故目前不完全性肠梗阻诊断不成立;

5、通过精神检查,从情绪、认知、思维等各方面未见异常,在检查治疗过程中其自述症状逐渐加重,存在因病获益的动机。

三、办案成效

1、科学的审查意见让诈瘫者现原形。在科学的审查意见面前,邹某“诈瘫”的戏再也演不下去,经过监狱耐心的劝说及教育,邹某从拄拐行走慢慢好转。倘若服刑人员通过诈瘫一旦成功,骗取保外就医,将影响刑罚的执行,也将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及时遏制跟风模仿,切实维护监管秩序。在处理邹某案件同时,该监区其他犯人纷纷向监管部门提出因积劳成疾,要求伤残鉴定的需求。通过联合专家,及时出具会检意见,驻监检察室已分别向监狱提出处理建议:一是撤销该犯的减刑;二是根据其现实表现情况给予行政处罚;三是对两名犯人切实加强管控工作。并希望监狱通过两个案例做好对全部服刑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遏制某些罪犯通过诈病骗取不正当利益的倾向,有效维护了监狱的正常监管秩序。

3、扩大了检察技术的影响力。两例案件办理,监所部门对技术部门所起的作用,给予高度肯定,也体现了检察技术服务、保障、支撑和助推检察工作的作用。检察日报以“专家会诊治诈瘫”专门报道了我们的经验做法,各大门户网站也进行转载。

四、办案经验

伪装瘫痪,又称诈瘫,多见于因头部、脊柱损伤或四肢某部位损伤累及神经者⑵。常在伤后谎称肢体无法运动,可变现为单瘫、偏瘫或截瘫,即一肢或多肢不能活动,致不能行走,不能吃饭、穿衣,甚至卧床不起。因肢体瘫痪到一定程度,不需要参加监狱组织的生产劳动,在减刑方面可以享受病残犯的优惠政策,在满法定刑期后还可能通过保外就医达到逃避刑罚的目的,对许多服刑人员诈瘫也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分析本文两例诈瘫犯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有明确的目的。诈瘫的目的和动机明确,或企图逃避强制性劳动,如医院入院治疗,不参加生产劳动,并且有其他犯人专门看护;或为在减刑方面可以享受病残犯的优惠政策,在满法定刑期后还可能通过保外就医;或为了索取不当利益。邹某以自己参加劳动导致工伤为由,要求监狱赔偿,并以此为由要求解决家属低保问题;或为诬告他人,如黄某则以狱警打他导致瘫痪为由,要求赔偿。

二是症状夸张多变,具有表演性。由于对医学或是完全不懂,或是一知半解,不清某种疾病应有的主要症状和体征及其内在的关系,临床表现与客观检查不符。如黄某声称自己面部一半有感觉一半无感觉,胸部以下完全没有知觉,但检查时候,其腹壁反射、提睾均正常,也不存在大小便失禁。其表现既不是痉挛性瘫痪,也不是迟缓性瘫痪,与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及肌电图检查明显不符。

三是病程异常。突然发病,经治疗,病情常无好转或改善。如邹某原来声称自己膝关节疼痛,后来突然不能行走,从此卧床不起。

四是病史牵强附会。症状常与损伤联系在一起,如邹某称自己因长期在工地搬砖引起的瘫痪,而黄某声称遭受他人脚踢腰部、臀部及对讲机击打头部而导致的。

五是身体检查不配合。本文两例犯人由于害怕被揭穿装病,对检查不配合,只愿做一般性、无痛苦的检查,不愿、拒绝做特殊性、针对性强的检查。

六是付出沉重的代价。本文两例均长期卧床,导致下肢肌肉出现轻度废用性萎缩,关节僵硬、褪变等。而黄某更是采取绝食,目前只能通过肠外营养液支持。

诈瘫的法医鉴定。诈瘫的特点为:①体表无伤或损伤轻微;②神经系统检查(包括CT、MRI)正常;③一侧上运动神经元受损如头部有伤,表现为偏瘫或单瘫;④下运动神经元损伤表现为迟缓性瘫痪,其肌电图检查神经传导速度异常,腱反射减弱或消失⑶。本文两例,犯人体表损伤均未发现,自诉外伤方式也较轻微,神经检查、肌电图检查及脑脊液检查均检查不出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的相应病损,两人目前临床表现与实际检查不相符合,为非器质性瘫痪,诈瘫即属于此类。

参考文献

⑴刘技辉主编.法医临床学[M].第4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页

⑵刘技辉主编.法医临床学[M].第4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页

⑶贾建平,陈生弟主编.神经病学[M].第7版.人民卫生出版社,:第82页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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